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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娄底市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的规定,为落实评标专家的管理考核工作,规范考核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在娄底市依法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十个严禁”,违反者,一律解聘:

  (一)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并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

  (二)严禁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三)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带有倾向性评标。

  (四)严禁与招标单位、投标人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五)严禁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位、投标人的宴请或搞权力寻租谋取其它好处。

  (六)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

  (七)严禁向外泄露评标活动有关情况。

  (八)严禁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

  (九)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

  (十)严禁有其他违规违法活动。

  第四条建立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工作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管或者通过电子系统监管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业务水平、评标纪律以及是否依法履职和评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市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考勤、遵守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评标活动现场考核和年度考核。现场考核由各负有考核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执行评标专家考核;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由市公管办根据各行业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县市区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做出年度考核及奖惩结论。

  第二章 专家抽取

  第六条严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在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必须由2名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其中应有1名招标人代表),在评标专家名单解密前5分钟至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候评室之前,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在专家抽取室进行相互监督,所有人员不得单独活动或独自离开。参与专家抽取的监督人员、操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必须对抽取情况进行签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抽取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实行异地评标专家组成制度,必须全部抽取外市评标专家(应急补抽除外),且由3个及以上市州的评标专家组成;对项目比较特殊的,可以从外省抽取评标专家。

  省内评标专家选定方式,由招标人在评标专家抽取前10分钟内从我市邻近市州中选择5个及以上候选市州,再从候选市州中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的市州,从选定的市州中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一个市州的评标专家不能超过2人;外省评标专家抽取方式在行业招投标执法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采取应急抽取方式补抽市中心城区(娄星区)的评标专家。

  第三章 现场考核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项目评标现场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考核,现场考核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基本称职认定,一次评标中累计达到三项的按不称职认定:

  (一)迟到未超过30分钟的;

  (二)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的;

  (三)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的;

  (四)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评标电子化操作的;

  (五)不认真对待评标的;

  (六)无原则迎合他人意见的;

  (七)诱导投标人澄清的。

  (八)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不称职认定: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未按时到场评标,又未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联系电话请假的;

  (二)迟到超出规定时间30分钟及以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评标资格,且考评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三)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或不熟悉业务影响评标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六)因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继续评标或者拒绝签字的;

  (七)有倾向性、诱导性发言并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十)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及时予以纠正更改的;

  (十一)评标计分汇总计算后对主观分值进行调整导致改变评标结果的;

  (十二)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三)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

  (十四)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不属于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评定为称职。

  第十三条每次评标活动结束时,同步在现场完成。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和市交易中心分类填写考评和评价表格(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出现考评表内容以外其他需要考量情形的,考评人员应记录在考评表的备注栏中。

  第十五条每个招标项目的考评登录账号和密码为随机产生、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并打印生成,一次有效。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项目考评结果由考评人签名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签名的考评结果等表格资料应当留档备查。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于次年1月组织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出现基本称职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出现不称职1次和基本称职1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通报表彰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在一年度中,第一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约谈提醒;若再次被评为基本称职,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若第三次被为基本称职的,予以直接解聘。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在一年度中,第一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若再次被为不称职的,予以直接解聘。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直接解聘。

  第二十三条将列入奖励和惩戒的评标专家信息移送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奖励和惩戒情况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将因违规解聘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者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政府任何部门也不得聘用其为其他专家。

  第六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违规行为依法做出解聘等处理决定的,自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公管办,公管办及时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按程序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二十六条评标活动现场考核由市交易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市公管办,市公管办整理后于每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七条考核人不对评标专家做出考核结论的,市交易中心区分情况及时报市纪委驻市交易中心派出纪检组和市公管办。对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不做考核结论的,纪检组向其所在单位下达督办通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当事人必须2个工作日内对其所监督的评标专家做出考评结论,同时进行诫勉谈话等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组;代理机构不做考评结论的,由各级公管办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对评标专家约谈、通报批评由责任考核单位负责;对评标专家的通报表彰奖励由市公管办负责。所有惩戒和奖励通报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