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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02

LDCR-2018-02003

娄发改法规〔2018〕357号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娄底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承担我市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要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违反者, 一律从市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以下简称代理名录)中清除:
  (一)不准擅自发布未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不准与被代理单位或投标人串通,排挤潜在投标人,搞假招标。
  (三)不准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无故擅自中止或转让代理业务。
  (四)不准擅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
  (五)不准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用或向中标人收取其他费用。
  (六)不准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及资料。

(七)不准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

(八)不准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九)不准参与支解发包工程。

(十)不准有其他违规违法活动。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各负有考核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代理机构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代理名录的代理机构需出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交复印件并注明其真实性;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代理机构必须在网上备案的,还需提交网上备案登记截图并注明其真实性。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预算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经市公管办登记,代理机构方可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第八条  项目开标前,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协调安排好监督小组名单,并提前通知监督小组人员监督招投标活动,通知中要明确开标的时间、地点及要求携带的物品等注意事项,通知要留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九条 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必须从代理名录中选择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采用自主选择方式、简易选择方式或招标方式。

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采用自主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代理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必须采用简易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代理费用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 简易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由招标人编制选择代理机构邀请公告及填报《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表》经市公管办登记后,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组织选择代理机构活动。市公管办指导代理机构选择活动,招标人要派人全过程实施监督或邀请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选择程序:

(一)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明确的招标代理费用或市场调查确定代理费用定价,投标人按招标人确定的定价进行报价,不响应定价则投标无效。

(二)招标人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代理机构投标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应明确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代理费用、抽取代理机构时间和地址等内容。发布投标邀请公告至抽取代理机构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

(三)投标人依照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邀请公告内容要求制作投标报价书,将投标报价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市交易中心,投标报价书必须显示投标人名称。

(四)按递交投标报价书的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候选代理机构的“号码”或直接按递交投标报价书的顺序由招标人明确代表该候选代理机构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候选代理机构招标人在全部“号码”中随机抽取2个“号码”,其均为有效投标,按抽中的先后顺序明确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抽取的2家投标人只有1家为有效投标,则直接明确为中标候选人;如抽取的全部为无效投标,则由招标人重新从其余的投标人进行抽取确定,以此类推。

(五)招标人可在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当日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由市公管办、市行业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公管办主要对代理机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牵头负责考核工作;行业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代理机构在代理具体项目过程中依法依规情况进行考核;市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对代理机构场内组织交易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娄底市从事招标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具有下列情形2项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具有下列情形3项及以上的,代理机构从代理名录中清除:

     (一)不按法律规定或发改、财政部门核准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招标的;

(二)招标公告中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违规启动招标的

(六)按规定入场交易前需到市公管办进行登记而没有登记的;

(七)擅自提高标准收取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的;

(八)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制订不严谨,引起不良后果的;

(九)不按规定要求抽取评标专家的;

(十)不按规定要求通知各监督人员并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其招投标活动的;

(十一)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清单、图纸等)、澄清公告、补充公告、答疑公告、中标公示等的;

(十二)不如实记录或者没有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资料的;

(十三)开标、评标组织工作不到位的;

(十四)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招标文件未按代理合同要求提交委托审核,影响项目实施推进的;

(十五)不按规定时间或逾期报送备案资料的;

(十六)同一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公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十七)发布公告后,因代理机构原因,项目长期搁置而未按照要求及时做出说明和妥善处理的;

(十八)因代理机构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清晰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的。

第十三条 市公管办、市行业执法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按附件《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分工表》明确的内容由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单位做出决定,对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有不良行为的,必须在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做好统一汇总存档工作,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考核责任单位认定有不良行为的,市公管办进行综合汇总做出考核结论。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没有不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通报表彰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能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违反“十不准”规定的, 一律从代理名录中清除。 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代理机构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2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从代理名录中清除的,从清除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娄底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因违规违法操作受到处理的,其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活动的个人必须受到相应处理,一至二年内不得在娄底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名录中清除的,其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活动的个人不得在娄底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将列入惩戒的代理机构及其个人移送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惩戒情况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娄发改法规〔2018〕63号)与本规定有关条款发生冲突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分工表

      2.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

      3.娄底市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表

      4.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邀请书

      5.投标报价书

      6.随机抽取表(两轮抽取法)

      7.随机抽取表(一轮抽取法)

      8.娄底市加入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申请表